各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折算学分的情形一、高端培训类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规定,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如下:官方解释:继续教育对象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在苏部属企业、省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
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4〕1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本级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规定,现将2025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全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
连财会〔2025〕2号各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4〕18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