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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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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1-11 14:22作者:江苏会计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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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我厅责令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且名称中含有“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但未依法申请并取得执业许可的单位限期整改。截至2024年1月9日,仍有部分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上述单位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当事人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注意核验其是否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否则有可能引起各种风险。如需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可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栏目查询。

如发现相关单位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仍从事审计、鉴证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欢迎向我厅举报。

联系方式:025-86633203;

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

特此公告。


附件:未按要求整改的“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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